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003号之一
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东亭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D栋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45元,由原告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