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0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东亭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D栋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