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7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鲁能康桥1号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2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为3373元,由原告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