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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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784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洁,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鲁能康桥1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英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黄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