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保267号
申请人:***,男,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253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