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5895号
原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