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温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3978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2日、11月17日、2020年2月3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或股权等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线下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威石路东、利德电机厂南不动产(2015-170003、2017-0001056号),但已被另案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承办人于2020年3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