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4782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温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河口村。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019年11月29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字第2257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