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3民初7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温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370632195404091413,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润建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该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46722.3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的雇员黄祖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鲁10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润建筑公司对***应承担的黄祖明损失148929.38元承担连带责任。后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003执174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9日扣划了该公司存款146722.38元,现方润建筑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方润建筑公司无权向其追偿损失,该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存在过错,且生效的(2019)鲁10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黄祖明系因在横梁上接料时被该公司操作的塔机吊装的钢筋碰到导致坠落受伤。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赔偿款36381.12元,并以3638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针对***的反诉,方润建筑公司辩称,双方有钢筋工程承包并约定有关责任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原告只是基于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权益,但并不是判决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雇员黄祖明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鲁10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长年从事承包钢筋工程。2017年7月25日方润建筑公司承建了威海市和一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车间的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方润建筑公司将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又组织黄祖明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2017年9月16日,黄祖明在横梁上接料时被吊装的钢筋碰到导致坠落受伤,住院治疗28天。黄祖明与***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黄祖明受雇于***从事钢筋劳务,***作为雇主未尽到在现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充分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对黄祖明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方润建筑公司将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应对***在本案中的赔偿负连带责任。方润建筑公司与***“乙方进入现场人员必须参加保险,否则出现事故由乙方全部负担”的约定,不能对抗黄祖明的主张。黄祖明在提供劳务时对于周围的工作环境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以免发生伤害,对于坠伤的结果,应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其自担20%的责任。判决:一、***赔偿黄祖明医疗费17631.12元、误工费30000元、出院后护理费322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7498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104元、鉴定费2080元,计211038.12元的80%即168830.5元,连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70830.5元,兑除21901.12元,余款148929.38元,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黄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由黄祖明负担114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003执174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9日扣划了方润建筑公司存款146722.38元,***被执行的款项是10000元,共计156722.38元(除判决款项148929.38元,案件受理费1145元,还有执行费2134元,剩余款项为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实际支付了36381.12元(垫付的医疗费17631.12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600元,误工费3150元,执行款10000元)。方润建筑公司和***共给付黄祖明183103.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9)鲁100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003执174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法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过错程度来确定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黄祖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安全保护的责任。原告作为发包人明知分包业务的雇主即被告没有相应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存在过错,且在施工过程中因黄祖明在横梁上接料时被原告公司人员操作的塔机吊装的钢筋碰到导致坠落受伤,原告系直接的侵权人。原、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以6、4分成为宜。方润建筑公司和***共给付黄祖明183103.50元,方润建筑公司应负担109862.10元,***应负担73241.40元,方润建筑公司给付了146722.38元,***应给付该公司36860.28元(***给付了36381.12元,尚欠付该公司36860.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6860.28元,并给付以此数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负担1211元,被告负担406元;反诉费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