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153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丙108-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