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异27号
案外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负责人:*增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文登区通和路18-2号、18-3号、18-4号、18-8号、18-9号商铺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在上述房产张帖通知后,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本案的涉案执行标的额度,并未对上述房产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2020年2月7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时述良
人民陪审员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