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异2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温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容
人民陪审员孙永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