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与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2915号
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木材区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3MA71G85G2B。
负责人:***,男,汉族,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泽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所欠原告的欠款金额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七里河区金广发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