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2067号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雪
书记员苟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