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1279号
原告: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河东山。
法定代表人:伊长初。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总部经济大楼12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元,由平阳安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应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