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2民初2355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立远,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曾文文,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立远、***、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