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崆峒区索罗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崆峒区索罗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市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会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依法改判为:由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返还372000元购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凉市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1、2018年1月份,***委会将收到的部分集资款,包括***交纳的集资房款,一并交给了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收取了涉案房屋的集资款项。2、***未申请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情况予以评估鉴定,涉案房屋存在倾斜、下沉等情况是否达到了无法居住使用的程度,尚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专业工具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测量,测量值都在安全范围数值范围内。3、原审判决认定“房屋未通电、未安装门窗玻璃”与事实不符,根据***委会提交的涉案房屋照片可知,该房屋门窗玻璃均已经安装,且已通电,只是还没有完成维修,该部分***可以要求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也可以在自己维修后向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支付。上述事项均不阻碍涉案房屋使用目的的实现。4、***委会当庭**愿意就围墙等部分工程进行维修,是因该围墙当时成为危墙,对邻居和行人有安全隐患,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由***委会拆除维修,因而,***委会对该部分愿意进行维修。对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的涉案房屋主体部分不愿进行维修的原因是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涉案房屋的承建方,应当对其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且涉案房屋是村民集资房屋,并非是由***委会开发修建,因此,***委会对涉案房屋没有维修和赔偿的责任。5、***委会当庭提交了***原任支书张虎成委托具体施工人员向***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录音证据,该份证据足以证实***原任支书张虎成委托具体施工人员已经向***实际交付了涉案房屋。6、因**屋项目属于国家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搬迁农户集资和政府补贴共同完成的建设项目,村委会仅是作为搬迁村民的代表,代表村民与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整体的**屋承包合同,配合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建设工程,以及从集资建房的村民处代为收取房屋集资款。***委会不负责或参与工程建设及交房等事宜。7、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4月20日,经平凉市建筑公司与***村委会结算,电、地板砖、楼顶维修费用共计140000元,平凉市建筑公司称该140000元在结算时已经扣减”事实错误。根据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款未提到维修费用140000及扣减的事实,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存在地基下沉、房屋倾斜问题,导致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委会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原审判决未查明造成涉案房屋倾斜、下沉的原因。涉案房屋的房屋倾斜等问题,现仅有各方的**事实,但据各方**,均无法确定房屋倾斜的程度是否超过了安全范围,现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委会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具体施工人员已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原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将后院使用彩钢板进行了围栏,并且租赁给了案外人进行居住,进一步说明了***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事实,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未交付房屋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
***辩称,不同意撤销一审判决,不同意***委会上诉请求由平凉市建筑公司退还购房款,要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集资款是交给村委会了,但村委会交给谁了***不清楚。2.虽然***没有申请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但案涉房屋的确存在下沉的事实,无法居住。3.案涉房屋未通电、也未安装门窗,不是维修的问题。4.围墙也成为危墙了,村委会拉30多车土把房屋下沉的坑填起来了,但是房屋整体仍然下沉不均匀,偏了15公分。5.案涉房屋未交钥匙、至今也未向***交付。6.***的彩钢墙是在一审判决前修建的。7.据***所知,在正月十五之前案涉房屋水、电、门窗都没有给安装。8.案涉房屋不能居住,要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9.案涉房屋是否扶贫异地搬迁项目***不清楚,是否给***拨付补贴资金***不清楚,***向村委会交付的购房款是372000元。***认为案涉房屋是村委会开发的房子然后出卖给***的。
平凉市建筑公司述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1.*****屋项目,平凉市建筑公司只承建了房屋主体部分,大门围墙、院落硬化、潵水等其他施工项目都是由村委会自己修建的。合同与村委会签订后,村委会将10户房屋承包给了***,其中就包括***的房屋修建,***房屋主体是由***村委会叫的***修建的。2.案涉房屋主体门窗、外墙、防水,村委会甩项承包给了第三方,也不是平凉市建筑公司实施的,整体工程的建筑材料由村委会提供,平凉市建筑公司只是提供劳动力。3.***村委会所述***的购房款支付给平凉市建筑公司不属实,***村委会至今仍然下欠平凉市建筑公司后续工程款110万元。4.案涉房屋下沉、倾斜的情况,是平凉市建筑公司与村委会、***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测量,倾斜幅度在5公分以内,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居住安全,可以通过粉刷进行解决。5.平凉市建筑公司勘验案涉房屋倾斜、下沉的原因是围墙基础挖开后未及时按照规范进行回填被雨水倒灌引起塌陷导致的;该责任应当由村委会负担。6.村委会所述其未参与房屋修建以及**购房款为集资款是虚假**。平凉市建筑公司修建一套**屋房屋成本价250200元,但村委会向农户收取的是372000元,还有国家补贴24000元。村委会无法给平凉市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以房抵债的情况下是按照一套房屋396000元抵顶工程款。村委会目前按照这个价格给平凉市建筑公司顶了两套房屋作为工程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平凉市建筑公司、***委会共同返还372000元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1日,***委会与平凉市建筑公司第三十三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1份,约定平凉市建筑公司第三十三项目部承建索罗乡*****屋建设项目,共计38户,总面积6994平方米,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承包内容:施工图范围以内土建、装饰、安装、点照、室外散水以外所有工程(甲方甩项除外)。开工日期2016年4月12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16日,合同总价11120460元。2016年6月1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1份,约定***承包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屋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及设备的全部内容。施工内容:包括支架条形基础模板开始,砌墙、土方回填、室内外墙面粉刷(光面不增白,不刷涂料),铺地板砖、卫生间、厨房墙面砖到顶、屋面四坡水、玻璃瓦、落水管下接、室内卫生打扫干净,交付甲方验收合格,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工程。2018年1月6日***委会向***出具收款收据1份,记载******交来2016年易地搬迁**屋集资款372000元。2019年4月20日,经平凉市建筑公司与***村委会结算,电、地板砖、楼顶维修费用共计140000元,平凉市建筑公司称该140000元在结算时已经扣减。另查明,涉案房屋存在倾斜、下沉情况,房屋未通电、未安装门窗玻璃。平凉市建筑公司不同意维修房屋,认为围墙、院坪工程由***委会交付他人施工。房屋倾斜是因房屋长期浸泡在水里导致地基下沉所致。***委会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平凉市建筑公司负责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将购房款交给***委会,而***委会是以其名义而非***等村民代理人身份与平凉市建筑公司第三十三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所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与***委会,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委会负有向***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的义务,***委会及平凉市建筑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交付涉案房屋,且现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地基下沉、房屋倾斜问题,***委会、平凉市建筑公司均不愿意维修,导致***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委会应当向***退还购房款372000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平凉市建筑公司返还购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崆峒区索罗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返还购房款372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崆峒区索罗乡***村民委员会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委员会提交证据:1、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140000**修费不存在,同时证明平凉市建筑公司**村委会将部分房屋交给***修建不属实。2、涉案房屋历月电费明细表1份,拟证明案涉房屋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正常供电。3、照片两张,拟证明案涉房屋门窗已经安装。4、光盘(视频文件)1张,拟证明案涉房屋钥匙已经交付给***。***质证称,证据1与***没有关系,不予质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房屋电表是***果园里的老电表,不是新房子的电表。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从照片上看,门窗没有安装完。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拿房子的钥匙,该视频无法证明钥匙交给了***。平凉市建筑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2、3、4,与平凉市建筑公司没有关联,不予质证。经本院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不予采信;提交的电费明细表是否争议房屋使用的电表事实不清,不能证明已通电;提交的照片,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从照片内容看窗户玻璃安装不全,围墙未修复,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提交的光盘(视频文件)实为证人证言,但自己录制视频的方式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的2019年4月20日结算单涉及的维修等费用140000元,不属于本案争议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另查明:2016年,***承揽***委会发包的水渠施工项目,工程竣工后***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2018年***与***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2016年异地搬迁扶贫项目修建的一套房屋抵顶工程款372000元。***选定拟以房代偿工程款的房屋后,2018年1月6日,***委会向***出具收款收据1份,记载******交来2016年易地搬迁**屋集资款37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委会应否退还***372000元。经审查,***不是2016年异地搬迁扶贫项目的受益对象,***委会向***出具收款收据记载的“******交来2016年易地搬迁**屋集资款372000元”,也不是***实际缴纳的房屋集资款,而是以房屋集资款形式实现抵偿***委会应支付***2016年修建水渠的部分工程款,即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与***委会因抵债物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难以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要求退还房屋集资款,实际是选择不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要求***委会继续履行原承揽合同债务。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履行原承揽合同债务的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屋集资款实际是原承揽合同的工程款,故本案应依据原法律关系审理,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委会因拟交付的以物抵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又出现维修障碍,***有权选择不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即房屋买卖合同,选择退还房屋集资款即原承揽合同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一审判决***委会予以返还房屋集资款即原承揽合同的工程款正确。平凉市建筑公司不是原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以物抵债协议即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委会上诉要求平凉市建筑公司向***退还房屋集资款,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崆峒区索罗乡***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