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542号
原告:**,女,生于1975年8月22日,住该县。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126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93年10月15日,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被告于2023年3月21日开庭前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