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200号
原告: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工业园区***以东、创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26LA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126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甘肃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