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审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通知询问时间和地点并送达电子传票。***同意电子送达并接受传票,但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穆 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