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59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57号。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
被告:***,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系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