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59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57号。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 被告:***,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系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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