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4992号之一
原告:甘肃***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3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1YNB3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126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甘肃***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2023年8月23日,原告甘肃***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元,保全费1757元,由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