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992号
原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系***水洛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系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计取875元,由原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