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3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74YG7L。
地址:贵定县金南街道高速公路出口宏峰大厦2-1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连军诉与被告贵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