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85号
原告:***,男,布依族,1967年5月18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宇,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祥,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4年6月30日生,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女,布依族,1974年7月7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74YG7L。
法定代表人:胡成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留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双梅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