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3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2AQ71F,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正大街(利恒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韦贤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40XXXXXXXXXXXX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5745.03元。因双方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745.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