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2AQ71F,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正大街(利恒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韦贤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方劳人仲案字(2020)第27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众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XXXXXXXX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745.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