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诉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1民初998号
原告***,男,46岁,1970年5月20日,汉族,地址:灵山县。
被告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联系方式:13973816696
法定代表人成喆。
***诉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5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