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与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2民初4792号之二
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萌,经理。
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皖1522民初4792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担保人的财产以及冻结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处的债权1350000元(停止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522民初4792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撤诉,故现应解除对双方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处的债权1350000元(停止支付)的保全;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明松名下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以北(原皖西宾馆地块)六州首府4号楼1403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刘明松名下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以东义乌小商品市场三期主楼J450铺(房产证31××57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寿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保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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