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312国道以南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盛兴大厦)203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为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522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工程款541010.77元;二、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需按霍邱县人民政府农村农业委员会(现变更为霍邱县农村农业局)的要求完成后期的全部内容,霍邱县人民政府农村农业委员会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经查:霍邱县农村农业局未将工程款余款141万元支付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可申请执行,而本案中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经审查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赵华勇
审判员 王利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