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与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2民初4792号之一
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9元,减半收取8284.5元,由原告安徽伟业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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