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8727号
起诉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68号二层(盛兴大厦)203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赛葳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测绘项目补充协议》无效;2.被起诉人返还己收取的款项合计人民币930115元及利息损失;3.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20日、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及于2017年2月26日、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测绘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被起诉人对中山市古镇镇、沙溪镇、横栏镇域内的建设用地进行1:500全数字地形地籍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履行付款的义务,被起诉人却远超约定期未能提交合格的测绘成果。后经了解,被起诉人虽然有注册为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测绘服务,但被起诉人于办理工商登记后没有按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测绘资质,不具备承接测绘工程的能力和技术条件。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签订涉案合同承接测绘项目已违反了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涉案合同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经起诉人多次催告解决,被起诉人既未能提交测绘成果,也拒绝协商合同无效和终止后的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测绘项目合作协议》可见,被起诉人的义务是完成测绘工作并提交测绘成果,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被起诉人,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同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