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650号
原告:河南新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富地国际B9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原告河南新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新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