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川交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财保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1幢21-22层;
负责人:杨延昭。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被申请人:四川通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9层9号;
法定代表人:唐强。
被申请人:绵阳市川交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迎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何鸣。
被申请人:江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志。
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号2011××××5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308763.57元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100××××1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6000000元,共计8308763.57元;同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赔偿限额8308763.57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号2011××××5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308763.57元;
二、冻结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100××××1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6000000元;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税艳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