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8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1民初2329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瑞昌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已被依法拍卖,在本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欠款12456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456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