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2号
申请保全人:***飞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水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喇海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久治分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湖里长浩路**东附楼******iv>
法定代表人:柳小琦,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厦大支行账号×××中的存款以102256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102256元),期限为1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