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130号
原告:高邮市兴韵城镇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东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邮市兴韵城镇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