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欣发门窗有限公司、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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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西郊路77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傅天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欣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开源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方,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华,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伟昌,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欣发门窗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伟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依法减半收取2285元,由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雪松
审判员袁小梁
审判员姚瑶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