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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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63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儒,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安,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傅天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瑞安市江南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卢忠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江南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依依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