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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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901号
原告:******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东山新区***城1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8CNF60G。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实际经营者。
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稽东镇竹田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276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告工作室与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广告工作室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工作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告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告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