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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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6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西郊路77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276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