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6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西郊路77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276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