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425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则水牌章家弄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
负责人王新法,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