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4255号

原告姚润义。

被告陈微。

被告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则水牌章家弄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

负责人王新法,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润义诉被告陈微、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润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微、绍兴天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润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润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润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