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1民初7726号
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506-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西门西社区南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本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