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1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本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乡县黄山头镇忠济路。
负责人:***,为该镇镇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72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1执恢189号对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万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