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本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乡县黄山头镇忠济路。
法定代表人:赵诗卿。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72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6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3月24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3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未购买任何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098,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98,5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乡县黄山头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万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