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范志国,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范志国、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范志国、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721执477号对***、范志国、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雷东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