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本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史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