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政军、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本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72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政军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