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9139号
原告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段平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淑红,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城)会展三环路5座D7铺。
法定代表人朱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良晓,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婧,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淑红、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良晓、吕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日常经营所需从原告处借款700万元,原告按约定将借款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原、被告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借贷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500万元、200万元,共计700万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显示:“今借到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柒佰万元,7000000元,利息1%/月,每月对应利息应当在次日5日前及时偿还,此据。借款用途、说明:借款用于**建材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还款期限待定”。现因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据一张、电子回单一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累计转账700万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显示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月利率1%。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已经依法成立生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国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46.66元,减半收取36023.33元,由被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亚南